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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書面申請報告;
2、棄嬰(兒)基本情況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兒)撿拾證明;
4、社會福利機構發(fā)布的公告期60天的尋親公告;
5、公告期疑似棄嬰(兒)代養(yǎng)協(xié)議;
6、兒童福利機構收養(yǎng)資格證明;
7、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兒)DNA比對信息。
由社會福利機構或收養(yǎng)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受理后,經(jīng)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nèi),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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