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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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quán)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為防止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規(guī)則細化了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
①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②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③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④因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違規(guī)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⑤因?qū)W業(yè)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⑥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⑦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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