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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資料 射陽縣 機構 射陽縣人民政府
        射陽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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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陽縣人民政府

        一鍵糾錯
        介紹

        射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

        (一)為加快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工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和《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結合縣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決定,貫徹執(zhí)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確保政令暢通。

        (三)縣政府在縣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guī)行使職權,對市政府和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h政府各項工作圍繞縣委的決策進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縣委匯報,按照縣委的要求抓落實。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jiān)督、工作監(jiān)督和縣政協(xié)的民主監(jiān)督。

        (四)按照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勤政、務實、廉潔、高效”的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五)縣政府領導所屬各鎮(zhèn)政府和部門的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鎮(zhèn)政府和部門不適當的決定、指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管理全縣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事務;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私人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辦理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按照重抓本級、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發(fā)揮各鎮(zhèn)政府和各部門的作用,大力支持和促進鎮(zhèn)區(qū)經濟發(fā)展,及時給予各鎮(zhèn)政府科學的工作指導。

        (六)縣政府組成人員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凝心聚力,真抓實干,進位爭先;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顧全大局;艱苦奮斗,埋頭苦干,廉潔自律,以身作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組成人員職責

        (七)縣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和政府序列的各委辦局主任、局長等人組成。

        (八)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協(xié)助縣長工作,常務副縣長負責縣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h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副縣長按各自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一)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xié)助縣長、副縣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領導同志籌劃政府主要工作和活動;協(xié)助領導同志協(xié)調鎮(zhèn)區(qū)、部門之間的工作,處理突發(fā)性事件及重大事故;組織調查研究,向領導同志提供實際情況和決策性建議;組織起草、審核縣政府文件和領導同志的各類文稿,負責縣政府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辦理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縣政府序列的各委辦局主任、局長等政府組成人員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委辦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縣政府的決定、命令、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增強大局意識,確保政令暢通。部門之間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xié)同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由縣政府綜合部門牽頭做好協(xié)調工作;經過協(xié)調,不能解決的,提請副縣長、縣長協(xié)調解決。

        (十三)縣長、副縣長要定期了解和掌握縣政府各部門的主要工作情況,縣政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向縣政府及時提供重點工作情況和工作安排計劃。

        三、決策程序

        (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guī)則和程序,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十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等重要事務和規(guī)范性文件、大型項目、工程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六)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zhàn)略性研究或發(fā)展規(guī)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xié)商;涉及各地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七)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群眾團體、專業(yè)人士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重要事項,邀請縣人大、政協(xié)、人武部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十八)各鎮(zhèn)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zhí)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

        四、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guī)范行政權力??h政府各部門嚴格依照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決策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lián)合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部門文件要報縣政府備案,由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一)提請縣政府討論的行政措施和規(guī)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guī)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二)嚴格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和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

        五、行政效能監(jiān)察

        (二十三)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效能建設,樹立全局意識,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完成縣政府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十四)充分發(fā)揮行政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察督查作用,其負責同志應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抓好縣政府重要決定的督查落實工作。縣政府辦公室是負責縣政府日常督查工作的牽頭部門,應積極配合監(jiān)察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二十五)行政效能監(jiān)察的范圍包括:《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事項;縣政府確定的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任務和事項;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縣政府文件決定的重要事項;縣政府布置的專項任務和事項;縣長、副縣長批示的重要事項,上級機關、縣委領導以及縣人大交辦、轉辦的重要事項;其他需要監(jiān)察的事項。

        (二十六)依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建立督查工作責任制。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建立專門機構或確定專門人員負責督查工作,重要工作領導親自督查。凡政府部署和領導交辦的重要工作,實行立項督查,承辦部門和人員須認真接受督查并及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各鎮(zhèn)區(qū)、各部門須及時承辦省長信箱、市長信箱、市長熱線、縣長熱線、射陽政務網公眾監(jiān)督等相關事項,明確分管領導,健全正常辦理、答復機制。

        (二十七)切實加強政府系統(tǒng)的信息工作,各鎮(zhèn)區(qū)、各部門明確專人分管政務信息工作,配備專(兼)職信息員,并嚴格執(zhí)行相關信息報送制度。

        (二十八)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入推進政務公開,擴大范圍,創(chuàng)新形式,為基層服務,接受群眾監(jiān)督。

        (二十九)落實行政領導責任追究。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單位的行政領導,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或完成特定任務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政府、縣政府有關文件規(guī)定及縣政府組成人員職責、未完成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任務、行政決策造成重大失誤、分管的地區(qū)或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xiàn)重大問題、對防范、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應按照問責制度要求,追究其行政責任。堅持實事求是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根據責任人過錯行為的性質不同及情節(jié)輕重采取不同的追究辦法。

        六、會議制度

        (三十)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

        (三十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政府序列的各委辦局主任、局長等人員組成,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xié)、縣人武部有關部門負責人,縣法院、縣檢察院負責人,縣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工商聯(lián)負責人,省、市屬駐射單位負責人列席??h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h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傳達貫徹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總結通報和研究部署縣政府年度和階段性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項。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

        (三十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討論通過向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討論通過以縣政府名義發(fā)布的重要工作計劃、決定和行政措施;討論通過向市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各鎮(zhèn)區(qū)、各部門請示解決的重要問題以及需要縣政府批準的事項;聽取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研究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常務會議討論的問題。

        會議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征集,初審后交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確定??h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相關部門事先必須協(xié)調取得一致意見,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后提請討論。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鎮(zhèn)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也可根據需要邀請新聞記者旁聽。

        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縣長、副縣長和辦公室主任應達到其總人數的一半。

        (三十三)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召集,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參加??h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安排在月底或月初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交流會前1個月政府工作情況和下1個月的工作安排,傳達貫徹縣委和上級政府重要會議精神,研究需要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三十四)縣長、副縣長根據需要還可以不定期召開或委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專題辦公會議,研究、協(xié)調、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三十五)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h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結束后1日內應整理出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fā)。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后,報會議主持人或委托召開會議的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發(fā),隔日印發(fā)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zhí)行。

        (三十六)縣政府召開的全局性重要會議,通知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席,一般性工作會議則通知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應出席或列席縣政府召開的會議的與會人員,除參加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門召開的會議、出訪、在外出差及健康問題等原因外,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參加會議需要其他負責人代為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并征得召集會議的領導同意。不得安排一般工作人員代替部門負責人出席有關會議。

        (三十七)縣政府各部門擬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主辦單位提前15天將會議方案(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需要解決的問題、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報送縣政府,經分工對應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核后,由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批。以縣政府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須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同意,報縣長、常務副縣長批準。對涉及縣委、縣政府部門和鎮(zhèn)區(qū)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會議,須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共同審批。召開全縣性的工作會議,原則上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參加。部門召開業(yè)務性、專業(yè)性會議,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

        (三十八)大力精簡、壓縮會議,嚴格控制會議經費。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必須召開的會議要盡量壓縮會議規(guī)模,縮短會議時間,或合并召開。各類會議認真執(zhí)行有關財務規(guī)定,反對鋪張浪費,不得超標準使用經費或轉嫁經費負擔,不得發(fā)放各種紀念品。未經批準召開的會議,會議經費一律不予報銷。財政、審計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會議經費的控制、管理和審核。監(jiān)察機關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和紀律的行為予以查處。

        七、公文審批

        (三十九)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fā)[2000]23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明顯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退回報文單位。

        (四十)縣政府文件由縣政府辦公室統(tǒng)一制發(fā)和管理??h政府文件的內容,主要是政府職權范圍內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比較重要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發(fā)文。公文在送簽前,先由分工聯(lián)系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核,行政措施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應經縣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分工聯(lián)系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把關??h政府發(fā)布的決定、命令,向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的文件,向市政府提交的請示、報告,由縣長簽署??h政府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縣長簽發(fā);內容涉及重大問題的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fā)。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fā)文,系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辦理的,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fā);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發(fā)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fā)。轉發(fā)各部門的文件,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簽發(fā);涉及重大問題的,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簽發(fā)。

        (四十一)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向縣政府的請示、報告,由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fā)。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縣政府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登記辦理,不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

        屬縣政府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由部門自行發(fā)文或幾個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部門之間遇有分歧的問題,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凡未協(xié)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發(fā)文。經協(xié)商仍不能解決的,將協(xié)商經過、不同意見如實報告縣政府,縣政府作出決定后,部門必須堅決執(zhí)行??h政府各部門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可以相互行文和向鎮(zhèn)政府有關業(yè)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各部門不得向鎮(zhèn)政府行文。

        (四十二)建立健全縣政府制定行政措施、規(guī)范性文件計劃制度,可發(fā)可不發(fā)的文件堅決不發(fā);必須印發(fā)的文件,需從實際出發(fā),內容切實可行。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及其內設機構、下屬單位印發(fā)的文件、簡報一般不要向縣政府報送;確需報送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統(tǒng)一處理。

        (四十三)縣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不斷改進文風,提高文件簡報質量。文件簡報簡明扼要,增強可操作性、針對性和時效性。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xiàn)公文運轉電子化。

        領導同志審批公文,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于一般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文件,一般應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縣政府法制部門審核行政措施、規(guī)范性文件,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需以縣政府名義向上或對外行文爭取資金、項目的,如無原則問題,應隨到隨辦。

        縣政府各部門對于縣政府領導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及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向縣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能答復的應立即答復,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屬需報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5個工作日回復;屬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說明情況,并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屬特殊重大事項或急辦事項,以縣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

        八、作風紀律

        (四十四)縣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fā)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h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xiàn)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

        (四十五)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搞迎送,不接受吃請,不收禮品。各部門負責人下基層應照此原則執(zhí)行。

        (四十六)為保證縣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tǒng)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鎮(zhèn)、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及其所安排的接見、照像、頒獎、剪彩、奠基、首發(fā)首映式和校慶、廠慶、店慶等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的,相關地方和部門應當事先拿出會議(活動)計劃,經縣政府辦公室報分工對應的副主任、主任審核后,再報相關領導同志批準。地方和部門不得直接向領導同志發(fā)請柬或邀請函。

        (四十七)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部門的工作會議簽發(fā)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政府領導同志簽發(fā)賀信、賀電或題詞、題名的,應由有關地方和部門事先報告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h政府領導同志簽發(fā)的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名,一般不公開發(fā)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為永久性標志的題詞、題名,按中央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十八)縣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由縣政府組織或經縣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縣政府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陪同上級領導考察,會見內賓,出縣考察訪問等,需要新聞報道的,按事前批準的方案進行。

        (四十九)縣長、副縣長會見外賓,由縣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的副縣長或縣長審定;會見港澳人士參照以上規(guī)定辦理。會見臺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分別由縣臺辦、縣僑辦審核后報縣政府審定。

        (五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h政府通過縣長接待日、縣長熱線電話,縣長電子信箱等形式,接受來信來訪??h長、副縣長應當親自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和解決信訪工作中反映的問題。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應建立健全相應的信訪工作制度。

        (五十一)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政建設的規(guī)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h政府及各部門要規(guī)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guī)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政風。

        (五十二)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休假,應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縣長報告;副主任出差(出訪)、休假向分管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報告,經同意后,有關同志應把出差(出訪)、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lián)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分別告知分管的縣長和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

        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的正職出差(出訪)、休假,需本人書面或口頭事前向縣長和分管副縣長報告。經同意后,由各部門、單位的辦公室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lián)系電話報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

        各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的負責同志的辦公、住宅及移動電話號碼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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