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與市委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部合署辦公。
(一)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參與研究、起草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文件;負責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監(jiān)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
(二)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xié)調民族關系,增強民族團結;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yǎng)、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聯系各界少數民族人士;組織接待來本市參觀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團。
(三)調查本市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聚居村、組的經濟、教育、文化、體育等事業(yè)的發(fā)展;加強與民族村組、民族學校的聯系。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六)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xié)助或協(xié)調的事務。
(七)指導、支持本市宗教團體開展同境內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有關宗教方面的突發(fā)事件。
(八)組織培訓全市民族宗教干部;協(xié)助市級宗教團體辦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依法管理鹽城護國永寧禪寺、鹽城市清真寺和鹽城市基督教堂等。
(九)指導全市民族宗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處)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xié)調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組織局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民族宗教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訓工作;為少數民族學生升學、考試出具身份證明;按有關規(guī)定審核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規(guī)問題的文章、書刊及音像制品;承擔行政復議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訪、檔案、財務、保密、保衛(wèi)及老干部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市直宗教團體和市直管宗教活動場所的人事、勞資工作;辦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事宜;參與管理有關民族宗教專項經費;指導、檢查、審計市級宗教團體和市直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工作;組織接待來本市學習、參觀、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團;組織全市民族團結進步和民族宗教等表彰活動。
(二)民族處
承擔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并對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yǎng)、教育和使用工作;了解掌握本市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參與少數民族發(fā)展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協(xié)調處理伊斯蘭教方面有關工作;負責清真食品網點的督查年檢工作;協(xié)調處理民族方面的矛盾和突發(fā)事件;完成有關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宗教處
承擔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并對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宗教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承擔佛教、道教、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對宗教專項資金申請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禁、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協(xié)調處理宗教方面的矛盾和突發(fā)事件;完成有關文件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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